星期一, 1月 15, 2007

不甘不願的路權歸還

1/12,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 550cc 以上的重型機車路權將比照小型汽車, 說真的我實在看不懂條文確切的意思, 不過根據網友的解釋, 250cc 以上可行駛快車道 (也就是從愚蠢的汽機車分流思維解脫), 快速道路, 不需兩段式左轉, 550cc 以上兩年後評估開放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不甚滿意, 但還是可喜可賀, 二輪族被剝奪的路權終於拿回來了一些, 只是這個修正案讓我有點感想

台灣現行的機車牌照分成三級: 輕型 (~49cc), 普通重型 (50cc ~ 249cc), 大型重型 (250cc~), 我實在搞不懂為什麼會跑出 550cc 來

在日本, 125cc 以上 (普通二輪, 大型二輪) 即可行駛高速道路 (高速公路), 所謂的 125cc 以上, 實際上指的就是 250cc 級 (世界各國普遍的規格就是如此), 250cc 的動力適不適合上高速公路也許還有討論空間, 不過 400cc 級 (也就是 250cc 以上, 也就是目前所謂的大型重型) 絕對是遊刃有餘

也許立法者是用汽車的眼光來看, 認為 400cc 動力不足, 不過汽車和機車的馬力重量比差太多了, smart fortwo (698cc) 絕對跑不過 400cc 的機車, 再者, 一般機車的排氣量, 也沒有 550cc 這種數字,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 立法者根本完全不了解機車, 因為立法者的無知, 所以才會冒出要求機車前後各掛一張車牌的智障意見 (全世界也只有中國幾個極少數國家這麼做, 好的不學偏偏去學落後國家的做法)

對於重車開放之後的相關規定, 交通部和警政署的官員總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沒有全面的檢討整個交通法規的合理性, 絕大多數的立委也是完全不懂機車*, 把重型機車當作洪水猛獸, 這群人當然只能做出狗屁不通的法案

總之就看著辦吧, 希望事情朝好的方向發展

*: 感謝前台聯立委陳建銘, 以及大型重型機車經營同業全國促進會對重型機車路權的努力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附帶決議事項
1.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道路。

2.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考慮可行性開放550 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3. 其550 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應比照小型汽車懸掛兩面車輛牌照。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無法想像R1這樣的跑車,前面的車牌要掛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