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禁止停車線就是路邊的黃線, 禁止臨時停車線就是路邊的紅線, 我以前一直對這兩種標線有疑問: 我如果把車停在紅線外側就違規? 還是只有紅線內側才算違規? (所謂內外側, 是以車道觀點來看)
答案是停在外側就算違規,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八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第一百六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那白線呢?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在我看來這種設計有很多缺陷, 首先, 這些黃紅白實線和車道外側的白線間, 會被誤以為是車道 (其實是路肩), 而誤導汽機車駕駛行駛在上面, 事實上, 很多機車根本把那個區間當成機車道, 更愚蠢的是, 很多道路把那個區域設定為機車專用道(做這種規劃的人簡直腦死)
|----------- < 這兩條實線之間就是機車賤民
|----------- < 的行駛區域
| 禁行機車
|=== - - - -
| 禁行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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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可以看到路上的機車在兩條實線間行駛, 然後碰到停在路邊的車輛或障礙物又鑽回車道, 又混亂又危險
當車道很靠近路緣的時候, 如果旁邊是白線, 停在路邊的車就會佔用到車道, 如果旁邊是紅黃線, 兩條很靠近的線又顯得囉唆, 而且常常看到路邊劃了一堆停車格, 然後停車格之間再標上紅或黃線, 簡直是多此一舉, 而且路邊花花的一堆格子, 真是難看
我覺得其實根本不需要這三種線, 路面上只要標出車道即可, 車道內一律禁止(臨時)停車, 車道以外的部份就是路肩, 路肩是可停放車輛而禁止行駛的, 為了達到禁止車輛行駛路肩的目的, 應該製造出障礙, 例如路肩不鋪設柏油, 或設計為顛簸路面, 或將人行道每隔一段距離延伸到車道邊緣
|| 人行 _____ 道
||___/ 停車處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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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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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禁止停車的路肩部份, 可以利用白色斜線標示, 或是設置路障來達成
另外, 現在在十字路口, 沿著道路邊緣的弧線都是禁止(臨時)停車線, 既然那種地方不能停車, 車道線外的路肩車輛也不應該行駛, 應該將車道最外側的白實線延伸進入路口, 平滑的弧線連接到右方道路的最外側車道白實線, 以導引車輛行駛方向並定義路面範圍, 如上圖所示
3 則留言:
我國標線奇怪的地方就是,白實線到路緣間的部分,到底是供汽車停車,還是慢車道,或是兩者都是,根本分布清楚,因此常有機車騎士其在這區域內,又為了閃停在路旁的車而併入快車道,十分危險.
1.台北市的做法: 大部分路段並沒有白實線,邊緣算起就是一個車道,機車則在單向兩線道的道路與汽車平權,不用待轉
2.台南市: 大部分路段乾脆就設機車優先道,裡面還有地方供汽車停.但由於取締不利,併排停車嚴重,所以在商業繁忙的地方其實應該叫做"停車優先,機車次之"道
沒錯, 不過簡單來講, 就是整個道路規劃裡面根本沒有想清楚機車的路權, 就算有所謂的 "機車優先道" 也常常發現騎到接近路口的時候, 車道增加 (為了左轉車輛), 結果原本的 "機車優先道" 就不見了!!!
重型機車 20年來的禁止, 導致機車一直以 機械"腳踏車" 被看待, 機車的路權完全被忽視, 除了交通部的官員, 就連一般人也是根深蒂固的大四輪主義, 機車騎士在台灣只能當個賤民, 被趕到路肩, 或是被規定繞遠路, 遵守著遵守了反而危險的亂七八糟道路動線
有關rabert 本文最後一圖
我可以去照個像,有實景可以方便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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